舟山市教育局文件
舟教發〔2013〕1號
━━━━━━━━━━━━━━━━━━━━━━━━━━━━
關于印發《舟山市教育局關于禁止中小學
教師有償家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市直屬各學校(單位):
現將《舟山市教育局關于禁止中小學教師有償家教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教育局
2013年1月5日
舟山市教育局關于禁止中小學教師有償家教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范教師從教行為,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省教育廳《關于建立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師德師風檢查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12〕150號)等法規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教師為在舟山市范圍內的公辦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教科教研部門)在職在編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第三條 有償家教是指教師利用假期、公休日和課余時間,以中小學(含幼兒園)學生為對象,以學科(含音、體、美等)教學為內容的課外輔導、補習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有償服務行為(包括接受學生或學生家長支付的現金、有價證券等)。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為從事有償家教: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車庫、車棚)等場所進行課外輔導、補習活動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
(二)在校內舉辦或與社會培訓機構合作舉辦從事學科類補習活動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師之間相互介紹有償家教生源;誘導、暗示或強制學生參加各種輔導、補習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為社會培訓機構補習班介紹生源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
(四)為托管服務機構提供生源,或參與管理,為學生輔導、補習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
(五)未經學校批準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擅自在校外辦學機構兼職、兼課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有償家教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教師從事有償家教,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分別予以如下處罰:
(一) 對情節較輕的有償家教行為,被舉報并查實的,清退違規所得,責令書面檢查,并在全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取消參加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兩年內不得參加晉升高一級職稱。
(二)對情節嚴重,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有償家教行為;或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師之間相互介紹有償家教生源,誘導、暗示或強制學生參加各種輔導、補習的惡劣行為,一經發現或被舉報查實,清退違規所得,責令書面檢查,并在縣(區)、市屬教育系統內或全市教育系統進行通報批評,當年度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參加各類評先評優資格,扣除本人當年度全部獎勵性績效工資。根據情節輕重和社會負面影響程度,建議分別給予低聘或緩聘,直至解聘、辭退處理。
(三) 對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等各類骨干教師從事有償家教,除按上述相應規定處理外,建議取消相應稱號;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從事有償家教,除按上述相應規定處理外,將給予免除職務處理。
第六條 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是學校及學校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學校有責任制止和治理教師有償家教,因此發生校內教師進行有償家教,被舉報并查實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學校和學校負責人將分別予以以下處理:
(一) 當學年度內發現兩起及以下從事有償家教并經查實的,學校做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措施,并報上一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二) 當學年度內發現三起及以上從事有償家教并經查
實的,除按上述第一條處理外,取消學校及學校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
(三) 因本校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由教育紀工委進行誡勉談話,并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及領導班子的責任,直至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校長及相關負責人的職務。
第七條 大力弘揚無私奉獻的高尚師德,樹立愛崗敬業的先進典型。提倡和鼓勵教師利用業余時間,為個別學生進行個性化的輔導和有針對性的補課,提供無償服務。
第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針對學生的個性發展和學科知識掌握情況,在學生自愿參與的前提下,適時組織學科教師無償開展輔導、補課活動,為學生的全面發展提供優良的無償服務。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鼓勵和支持正規的有資質的社會辦學培訓機構開辦各類學科輔導、補習班,以確保社會需求得到優質提供。
第十條 市和縣(區)教育局要成立整治教師有償家教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紀檢、人事、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和縣(區)教育局監察室,具體負責有償家教的調查和處理工作。要聘請系統內外人員擔任監督員,并設立有償家教舉報電話、舉報信箱。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9年8月21日發布的《舟山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在職教師家教管理的若干規定》(舟教人〔2009〕23號文件)同時廢止。